西安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新鑫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6654号
原告:陕西新鑫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宝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昌勇,男。
被告:西安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新鑫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新鑫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且被告已将货款支付完毕为由,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新鑫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为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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