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成越建筑有限公司

洛阳成越建筑有限公司、汝阳县龙源建材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6财保98号 申请人:洛阳成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瀛洲路229号1幢2-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MA44NLT13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洛河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汝阳县龙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关镇人民路西段40号水利局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MA46W4WL0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洛阳成越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汝阳县龙源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支行账号为1611********中75119.5元存款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洛阳成越建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75119.5元的保函,保单号“PZDM202241030000000133”,保证申请保全错误而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成越建筑有限公司为了其与被申请人汝阳县龙源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诉讼后能够顺利执行,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并提供了被申请人的财产信息,其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汝阳县龙源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支行账号为1611********中75119.5元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771.2元,由申请人洛阳成越建筑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