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8829号
原告:江苏轩然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淮安格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告江苏轩然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格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轩然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轩然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轩然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轩然建设有限公司
负担。
审判员 程 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