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22民初2576号
原告: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垣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告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需私下对账核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6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宇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