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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22民初2576号 原告: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垣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告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需私下对账核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6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宇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