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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升商贸有限公司与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11民初447号 原告:***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平安路会展中心B座5层5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民和县川口镇**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24日出生,住青海省民和县川垣新区。 原告***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升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曹 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