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22民初2838号之二
原告: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区民和县川垣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刚,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区民和县川口镇**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76元,*****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