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青0222民初396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淼淼,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成,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
原告***与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3日死亡,经征求其继承人意见,2017年10月16日,其继承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明确表示不参加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死亡,其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属法律规定终结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5元,不予退返。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