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14民初1642-5号
申请人:云南呈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小王家营。
法定代表人:纪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跃雄,云南呈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戚扬,云南恒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苏兴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柘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袁晓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跃,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员,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云南呈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兴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
申请人云南呈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兴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李春梅、王坤以名下位于昆明市呈贡区惠兰园D区D5幢403号房屋(建筑面积130.41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昆房权证呈贡字第××号)提供担保。此外,申请人云南呈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名下车牌号为云A×××××的奔驰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该案尚未审理完毕,申请人于2018年8月27日提出续保申请。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兴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5万元的财产(户名:江苏兴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账号:48×××89,开户行:中国银行南京太平南路支行,行号:104301003046),依法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 莉
审 判 员 李 解
代理审判员 李 骁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