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业智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兴业智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801民初146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2日,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云南云誉(景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兴业智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柘塘工业集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70509356L。
法定代表人:谈政。
被告:黄松,男,199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高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兴业智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黄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3元,减半收取17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 和
审判员 李碧云
审判员 王 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