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业智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恒美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兴业智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5556号 申请人:江苏恒美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双新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兴业智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柘塘工业集中区柘宁东路292号。 法定代表人:谈政,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恒美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兴业智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1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兴业智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1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恒美幕墙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武 磊 书 记 员 薛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