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60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临江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永兴大道919号6幢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事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1)苏0602民初7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