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格霖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海事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60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临江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永兴大道919号6幢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事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1)苏0602民初7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苏州圣汇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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