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南区楚天宏盛石材经营部与天津市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01民初255号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楚天宏盛石材经营部与被告天津市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津南区楚天宏盛石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津南区楚天宏盛石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雪垚
书记员  张中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