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02民初289号
原告天津市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本院审查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名称及内容,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地点为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和红旗南路交汇处西北角,应由南开区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在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时约定了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调解不成时依法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但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铮
法官助理李睿 书记员郭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