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民终9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洛阳镇杏田村杏秀路11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0年10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韬,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建设(福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2020)闽0783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建设(福建)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建设(福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建设(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夏 雯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庄淑鸿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