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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福建)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民终9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洛阳镇杏田村杏秀路11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0年10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韬,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建设(福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2020)闽0783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建设(福建)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建设(福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建设(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夏 雯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庄淑鸿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