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83执1972号
申请执行人:庄河市昌盛街道高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庄河市庄打路**。组织机构代码:50826191-4。
法定代表人:华强。系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庄河市欣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大连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太平岭乡太平大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56053313D。
法定代表人:蒋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系大连广润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海口市龙华区。
申请执行人庄河市昌盛街道高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大连广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作出(2017)辽0283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大连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2民终3513号民事裁定,裁定发回重审,2018年8月28日本院作出(2018)辽0283民初5024号民事判决,大连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仍不服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2民终883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庄河市昌盛街道高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标的额:庄河市昌盛街道高屯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大连广润建设有限公司移交“高屯社区居民集资楼工程”中1、2、3、4、7、8、9、10号楼进行竣工验收与建设工程备案所需的全部施工工程档案材料(后附档案材料目录)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经网络查询,已于2019年6月4日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存款进行了冻结,目前被执行人已交付执行费5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现申请执行人表示,由于档案材料数量大,相关人员审核和被执行人对缺少的材料进行补充均需要一段时间,故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