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83民初2470号
原告:庄河市昌盛街道高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庄河市庄打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太平岭乡太平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庄河市昌盛街道高屯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大连广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以需继续补充证据为由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河市昌盛街道高屯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