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民初7790号之一
申请人:大连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太平岭乡太平大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蒋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绍云,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勃尔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街道范东委永兴街251号1-2层。
法定代表人:尚书田。
被申请人:尚书田,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申请人:刘丽晶,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被申请人:**,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大连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勃尔泰集团有限公司、尚书田、刘丽晶、**、第三人庄河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连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大连勃尔泰集团有限公司在大连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51%股权、被申请人刘丽晶在大连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49%股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封被申请人大连勃尔泰集团有限公司、尚书田、刘丽晶、**所有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广润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大连勃尔泰集团有限公司在大连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51%股权;
二、查封被申请人刘丽晶在大连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49%股权;
三、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勃尔泰集团有限公司、尚书田、刘丽晶、**所有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连广润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长发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崔小瑜
书 记 员 李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