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民终3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广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昌盛街道高屯村董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祎,辽宁金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河市昌盛街道高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庄河市庄打路***号。
法定代表人:华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广润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庄河市昌盛街道高屯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2017)辽0283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存在以下问题: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上诉人向其交付全部施工工程档案,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交付进行竣工验收所需要的全部施工档案,但全部施工档案或竣工验收所需要的施工档案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双方当事人在案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被上诉人在诉讼中亦未明确指出,故其诉讼请求不明确。本案应予发回重审,以审查清楚被上诉人诉请的具体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庄河市人民法院(2017)辽0283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庄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连广润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