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东方专用机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12民初4017号之二
原告大连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东方专用机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辽0212民初401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东方专用机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现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东方专用机床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80000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远立华 人民陪审员  吕 静 人民陪审员  邵恭福
书 记 员  孙凤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