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12民初4017号
原告大连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东方专用机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东方专用机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东方专用机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远立华
人民陪审员 吕 静
人民陪审员 邵恭福
书 记 员 孙凤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