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12民初4017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东方专用机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连东方专用机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东方专用机床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15102元,减半收取75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51元,由原告大连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远立华
人民陪审员 吕 静
人民陪审员 邵恭福
书 记 员 孙凤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