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大连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大民一终字第18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成和,农民。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龙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农民。
宋成和诉***、大连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3)普民初字第4392号民事判决,宋成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成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宋成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宋成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逄春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郑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