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大民一终字第18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龙头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农民。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大连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3)普民初字第4390号民事判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君
审判员阎妍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