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大连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大民一终字第19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龙头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农民。
原审原告***诉原审被告***、大连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3)普民初字第3786号民事判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逄春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郑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