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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2民初1165号之一
原告:临海市兴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邵家渡街道塘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8GT6H1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临海市云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金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田街道上街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AMPTNOM。
法定代表人:金莉。
临海市兴源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临海市兴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海市兴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海市兴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24元,减半收取2812元,由临海市兴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