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3民初2244号
原告:***,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玉亮、吴法制,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龙东化工区东华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金相豪。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明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61元,减半收取22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诸朝臻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苗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