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3民初3070号
原告:新乡市庆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3XC2BF63,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三路与纬二路交叉口向南50***。
法定代表人:和清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882472D,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128号创新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原告新乡市庆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乡市庆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庆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庆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3元,由原告新乡市庆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邹 燕
书记员 俞 珍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