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东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俞勇刚、义乌市东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义乌市东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02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金义执民字第558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义乌市东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宾王东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义乌市东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金义执民字第5584号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