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东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义乌市东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俞继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义乌市东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俞继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03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金商终字第14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东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继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义乌市东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俞继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义乌市东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义乌市东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