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义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2民初22075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星城广场B幢1208A室。
法定代表人:楼高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被告义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3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