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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1612号
原告:义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星城广场。
法定代表人:楼高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劲松、杨俊威,浙江托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金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柳青路。
诉讼代表人:冯秀勤,义乌市金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叔文、楼添辉(实习),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金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义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龚旭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黄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