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立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义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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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5225号



原告:义乌市立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上城家园7幢一单元9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清华,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安,浙江东方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堂军,浙江东方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星城广场B幢1208A室。




法定代表人:楼高强,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立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立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立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欢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胡展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