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金家琼、义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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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6506号
原告:金家琼,女,199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义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星城广场B幢1208A室。
法定代表人:楼高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青,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平,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金家琼诉被告义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家琼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家琼撤回起诉。
审判员叶芸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郑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