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2民初11756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义乌市义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义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星城广场B幢1208A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诉被告义乌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2元(已减半)、公告费560元,共计17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