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3民初5035号
原告:温州市顺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五路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786924226。
法定代表人:袁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云,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二期工业区一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693865137X。
法定代表人:周有德。
被告: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明珠路689号(浙江精都服饰有限公司5号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594398115K。
法定代表人:董谨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顺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顺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顺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顺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温州市顺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国友
审判员 黄慧慧
审判员 许德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