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沙南村村民委员会与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03民初532号

原告: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沙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沙南村海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303733794768D。

负责人:姜宝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炘、张纯灿,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693865137X。

法定代表人:周有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衍、陆亚妮,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沙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沙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国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1月8日,本院根据沙南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依法冻结广源建设公司在本院案号为(2019)浙0303执4461号一案的执行款(保全金额以1500000元为限)。审理中,原告沙南村村民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2020年8月18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书。本案分别于2020年3月19日、9月2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南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炘、被告广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沙南村村民委员会诉称:原告沙南村村民委员会就龙湾区××街道××村××房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2011年5月13日被告广源建设公司成功中标,根据编号为龙建招字(2011)77号《施工中标通知书》,中标总造价为人民币11435694元,施工工期为400日历天,工程质量要求合格,后于2011年5月23日原告沙南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人与被告广源建设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如下: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龙湾区××街道××村××房,工程地点:龙湾区永兴街道围垦路北,工程内容:总建筑面积3463平方米,另地下面积982平方米,框架结构。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土建及水电安装、附属工程等总承包。第三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1年5月28日(以监理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2011年7月18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00天。第五条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中标价壹仟壹佰肆拾叁万伍仟陆佰元整(人民币)¥:1143.56万元。合同签署后,涉案工程于2011年7月13日开工,于2014年7月10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工期为1093天,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5.2条款规定:按合同工期每延迟一天处罚1000元,罚款限额为工程合同造价的3%,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期延迟违约金400167.63元。另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涉案工程的外墙面保修期为5年,但涉案工程于2014年7月10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用,但在2015年年底被告交付的安置房外墙体出现严重的起壳开裂脱落现象,原告作为发包人在外墙面出现质量后,已多次催告被告履行质量保修的责任,并已书面方式要求被告履行保修责任,后被告于2018年1月4日就涉案工程的外墙面质量问题出具了《沙南村三产安置房外墙保温局部起壳开裂脱落维修施工方案》,但被告一直未按照《沙南村三产安置房外墙保温局部起壳开裂脱落维修施工方案》履行外墙保修的责任,这样三产安置房的外墙问题一直没有得到修复。综上所述,被告工期迟延以及保修期内三产安置房外墙面出现严重的起壳开裂脱落的质量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系严重违约行为,原告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工期迟延违约金以及要求其承担外墙保修责任,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广源建设公司支付原告沙南村村民委员会三产安置房建设工程工期延迟违约金400167.63元.2、请求判令被告广源建设公司对沙南村三产安置房外墙保温起壳开裂脱落承担外墙维修的责任并支付给原告维修费(具体的维修方案及维修费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定)。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沙南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组织机构信息,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编号为龙建招字(2011)77号《施工中标通知书》,证明2011年5月13日被告广源建设公司成功中标原告的三产安置房建设项目,中标总造价为人民币11435694元,施工工期为400日历天,工程质量要求合格的事实。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1年5月28日(以监理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2011年7月18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00天,第五条合同价款金额为1143.56万元以及合同约定被告应按合同工期每延迟一天处罚1000元,罚款限额为工程合同造价的3%的事实。5.民事判决书,证明涉案工程实际于2011年7月13日开工,于2014年7月10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工期为1093天,实际工程价款为13338921元等事实。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涉案工程的外墙面保修期为5年的事实。7.照片,证明涉案工程的外墙面出现严重的起壳开裂脱落的质量问题的事实。8.《要求对工程外墙进行维修的函》及快递单、《关于沙南村一期(明珠锦苑)外墙整改的申请报告》,证明原告在保修期内涉案工程外墙出现严重的起壳开裂脱落的质量问题后于2017年9月7日、10月13日二次委托温州市罗东法律服务所向被告发去公函要求被告维修和原告在被告没有及时维修的情况下向龙湾区住建局打报告要求另找有资质的单位对外墙进行维修的事实。9.《沙南村三产安置房外墙保温局起壳开裂脱落维修施工方案》,证明涉案工程在保修期内外墙出现严重的起壳开裂脱落的质量问题后被告于2018年1月4日作出同意维修及具体的外墙体维修方案的事实。10.司法鉴定文书,证明在保修期内被告建设的三产安置房出现外墙空鼓、开裂、脱落是施工单位造成的,所产生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源建设公司辩称:原告关于工期延误的主张,违反一事不再审的原则,在上一判决中原告已经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已经进行过审理,本案中不应再予以审理。工期延误原因是原告自身及其他非被告原因导致,且结算时双方不再追究,否则被告也保留相关损失要求原告赔偿。外墙起壳脱落的问题,是施工过程中原告将瓷砖变更为真石漆,也属于装修工程,已经超出2年的保修期,不属于保修范围。作为施工方仍旧出具了维修方案,但对应由谁承担维修费的问题双方发生争议,被告认为维修费应由原告承担,但维修行为可由被告实施。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是2020年之后才提起,工程竣工时间是2014年,之前原告从没有主张过,责任在谁先不提,原告是六年后才提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为证明上述事实,被告广源建设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由被告承包龙湾区××街道××村××房项目,原被告之间就该项目的合同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工程联系单(2012年7月24日),证明在基坑施工阶段,因非被告原因导致工程延期193天。3.工程联系单(2013年11月15日),证明1涉案工程被告负责施工部分于2013年10月11日通过竣工验收,因设备调试导致后期工程竣工验收延期;证明2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由于原告设计施工图纸问题导致延期,非被告原因。4.结算书,证明原被告在2019年4月21日工程费用结算时,对于工期延误责任互不追究。5.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主张的工期延误已经在其他案件中主张审理,根据一事不再审原则,本案不应再审理。6.质量保修书,证明原告诉请的工程外墙起壳开裂脱落属于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工程在2013年10月11日竣工交付,已经超过质保期,被告不承担保修责任。7.联系单,证明按原告要求将瓷砖变更为真石漆。8.加固方案,证明于2013年11月18日应业主要求对原设计的外墙变更为真石漆工艺,同时又没有出具设计变更函,施工单位认为不妥,会造成造价增加,故被告建议原告变更施工工艺,实际原告因造价问题没有采纳该方案。

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广源建设公司质证意见如下: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证据1-5无异议,证据6的证明对象有异议,只是外墙面的防水是5年。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证据8被告没有收到律师函。证据9维修方案是被告出具,质量问题不涉及渗水,是装修问题。证据10鉴定书第三页注明外墙现状表现为外墙开裂、外墙空鼓和外墙脱落,这三个现象的保修期是两年,外墙属于装修装饰工程,保修期二年,原告起诉时已经超过质保期,第六页第九项原因分析为因外墙工程质量与作业条件、基面处理情况、浇水量、材料性能、抹灰间隔时间、工艺流程及成品保护等众多因素有关,故原因与多种因素有关,鉴定书第5页的意见,是倒推的,第三页注明外墙涂料为真石漆,设计为仿真石漆涂料,是完全不同的,被告提供的工程联系单注明是业主变更为真石漆,外墙脱落是工艺的变更造成的,导致原先的保温层不符合要求。事后亦已经向业主提出加固方案,但业主没有加固。

本院认为,被告对证据1-5均无异议,故均予以确认;证据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外墙面的保修期限问题,本院将在下文再行阐述;证据7、9-10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至于被告的责任承担问题,本院将在下文再行阐述;证据8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被告有收到函件,对该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被告广源建设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原告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这些工期不应扣减,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是施工中的行为。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预验收的事实不予确认,只是说尽快落实配电房的安装,五方主体验收才是最后的验收。也没有提出工期扣减的确认意见,作为施工单位,整个施工均是被告施工,应对整个工期负责。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是各项费用的清单,对工期延误的违约金并不包括,并没有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存在一事不再理。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质量问题包括渗水。被告出具维修方案,就是认可保修责任。证据7原告没有签字确认,真实性无法确认,现在确实是真石漆,不是瓷砖。证据8真实性有异议,也从来没有向原告方送达及提出,是被告可能这次鉴定出来后自己搞的材料,对三性均有异议,也没有建设单位的盖章,也没有送达程序。

本院认为,证据1-7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至于被告是否需承担相关责任,本院将在下文再行阐述;证据8系被告单方出具,被告亦没有提供有向原告送达的相关材料,故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5月13日海滨街道沙南村三产安置房建设工程由被告广源建设公司中标,中标总造价为11435694元,投标文件载明:海滨街道沙南村三产安置房建设工程的范围包括土建、电气安装系统、给排水系统、通风安装系统、消防电气安装;金额为11435694元。

2011年5月23日,被告广源建设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原告沙南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如下: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龙湾区××街道××村××房,工程地点:龙湾区永兴街道围垦路北,工程内容:总建筑面积3463平方米,另地下面积982平方米,框架结构。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土建及水电安装、附属工程等总承包。第三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1年5月28日(以监理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2011年7月18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00天。第五条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中标价壹仟壹佰肆拾叁万伍仟陆佰元整(人民币)¥:1143.56万元。第八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第九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第三部分专用条款35.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合同工期每延迟一天处罚1000元,罚款限额为工程合同造价的3%……附件3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载明:……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

涉案工程于2011年7月13日开工,于2014年7月10日经竣工验收合格。

2017年9月7日、10月13日,沙南村村民委员会通过温州市罗东法律服务所两次向广源建设公司邮寄“要求对墙体维修函”,但没有广源建设公司已签收函件的相关材料。

2018年1月4日,广源建设公司向沙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一份《沙南村三产安置房外墙保温局部起壳开裂脱落维修施工方案》,内容如下:一、维修施工方法:为了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施工合理性和方便性,采用施工吊篮进行上下垂直施工,施工期间防止遇雨渗水可能,影响住户内装修,不采用整个大面积施工方法,采用分段、分层施工修复,切割、凿除一部分及时抹灰一部分。修复施工流程:切割—凿除—清理墙面杂灰干净—刷一道1:1水泥浆—用1:2:5水泥砂浆分层抹实抹平—24小时后浇水养护—抹灰完毕养护后,待砂浆达到一定强度后,检查墙面没有空鼓裂缝,墙面湿度小于3%情况下,再进行面层涂料粉刷(普通拉毛涂料)。二、施工材料:砂采用淡中砂,水泥标号采用42.5普通硅酸盐水泥,涂料颜色和原外墙色将近,涂料材料另定。三、施工安全:必须有施工资质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吊篮的租赁,必须有安全生产使用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检测报告,施工人员未进场必须办理好人身意外保险,保险时间以实际开工和完工为准,施工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进行施工操作,高空严禁乱抛物体,随手带好施工工具,施工操作期间做好地面警示标志和警戒线并必须有专职安全员现场负责看管,同时做好住户窗框与玻璃的防护措施,沿街面注意来往人员的安全。四、物业(业主)配合:物业(业主)单位提供施工所需的电源,通知好住户以及租户施工期间出入安全,特别是小孩的看管与监护工作,住户与租户每家关好自己的门窗以防尘、防盗、治安安全的发生,施工警戒线内严禁站人,施工期间严禁将头伸出窗外进行观望,物业(业主)做好安全宣传工作。

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委托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对龙湾区××街道××村××房的外墙面的保温、装修、防渗漏及相关功能的工程质量及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维修方案及维修费用进行鉴定,温州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出具一份鉴定报告,载明:……八、外墙的工程质量评定根据现场查勘情况,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房外墙保温出现大范围的开裂、空鼓和脱落现象,不符合《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及系统技术规程》DB33/T1054-2008第3.0.1条“保温系统应能适应基层的正常变形而不产生裂缝或空鼓,同时系统内的各个面层之间应具有变形协调的能力”和第3.0.4条“外墙外保温系统应能耐受室外气候的长期反复作用而不产生破坏”的相关规定;不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4.2.7条“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当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和第4.2.10条“饰面层施工的基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基层应平整、洁净,含水率应符合饰面层施工的要求”的相关规定。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房外墙保温的开裂、空鼓和脱落致使局部外墙丧失了阻止雨水侵入墙体的基本功能,不符合《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及系统技术规程》DB33/T1054-2008第3.0.5条“外墙外保温系统应具有防水功能,能防止水侵入保温层”的相关规定;不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4.2.10条“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不得渗漏”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房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不符合《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及系统技术规程》DB33/T1054-2008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相关规定。九、外墙工程质量产生原因分析因外墙工程质量与作业条件、基面处理情况、浇水量、材料性能、抹灰间隔时间、工艺流程及成品保护等众多因素有关,因施工现场已无法复原,无法对外墙工程质量产生原因进行准确分析,但沙南村三产安置房外墙保温产生开裂、空鼓和脱落的工程质量主要是保温系统施工时施工工艺质量控制不严导致,与住户后期使用并无关联。十、外墙保温修复方案根据现场查勘情况,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房四个外立面墙体保温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开裂、空鼓和脱落,且开裂、空鼓和脱落等破坏分布面较广,且部分外墙保温已全部脱落。如仅对开裂、空鼓和脱落部位的外墙保温进行局部修复,不仅修复点较多,施工易遗漏,且无法确保其余外墙保温的正常使用(不产生开裂、空鼓和脱落),易与原外墙颜色产生色差,影响美观。为确保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房外墙的美观和使用性,本次外墙保温修复方案如下:1、对沙南村三产安置房外墙保温全部进行切割,凿除,然后重新按照原外墙保温做法重新进行外墙保温施工;2、修复施工工艺流程:切割一凿除一清理墙面黏连保温砂浆一基层处理一吊垂线、套方、弹抹灰厚度控制线(块)一做灰饼、冲筋一涂刷界面砂浆一配置保温砂浆一保温砂浆施工一保温砂浆养护一保温层验收一弹分格线、安装分格槽等一抹底层抗裂砂浆一压入耐碱网格布一抹面层抗裂砂浆一验收一涂料饰面层施工;3、凿除原外墙保温时应剔除外墙砖墙上的保温砂浆层,确保外墙砖墙上无保温砂浆黏连;4、为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采用施工吊篮进行上下垂直施工,施工期间为防止遇雨渗水,影响住户生活使用,本次修复工作不宜采用整个大面积凿除施工,宜采用分层、分段施工修复,凿除一部分及时修复一部分;5、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24h内,基层及环境空气温度不应低于5℃,夏季应避免阳关暴晒,在5级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不得施工。十二、鉴定结论1、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房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不符合《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及系统技术规程》DB33/T1054-2008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相关规定。2、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房外墙修复费用总计621721.30元(包含税金51334.79元)。为此,原告支出鉴定费50000元。

另查明,施工过程中,广源建设公司应沙南村村民委员会的要求将案涉工程外墙饰面由外墙砖饰面变更为TER204真石漆。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广源建设公司诉沙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源建设公司诉请要求沙南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尾款1890822.98元及利息。审理中沙南村村民委员会曾答辩称,2014年7月10日为工程实际竣工时间,又延期500多天,属于严重违约,延期应当按照总工程3%计算。广源建设公司应当承担外墙修复责任,如不修复,则由沙南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他方修复的费用由广源建设公司承担。但该案中沙南村村民委员会没有提起反诉。2019年11月4日,本院作出(2019)浙0303民初5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沙南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广源建设公司工程款1610822.9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同时,该判决书载明,对于沙南村村民委员会主张的广源建设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356538元及广源建设公司应当承担外墙修复责任的问题。因该案中,沙南村村民委员会并未提起反诉,故该案中不予处理,可由沙南村村民委员会另案主张。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主张的工期延迟违约金400167.63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14年7月10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沙南村村民委员会应当自2014年7月10日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但沙南村村民委员会除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受理的(2019)浙0303民初5423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曾提出广源建设公司应支付工期延迟违约金外,沙南村村民委员会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此前存在诉讼时效应当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形,因此,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工期延迟违约金400167.63元的主张,显然超过了两年的法定诉讼时效。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期延迟违约金400167.63元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外墙维修费621721.3元的问题。双方签订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载明:……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本案的三产安置房外墙保温工程兼具装修性质及外墙面的防渗漏性质,出庭的鉴定人员亦表示外墙有保温及装饰功能,不能单独出来,有装饰也有防渗漏作用,因此,案涉外墙的质量保修期应按保修期长的约定时间予以确定,即应确定案涉外墙的质量保修期为5年。2017年9月7日、10月12日,沙南村村民委员会已通过温州市罗东法律服务所两次向广源建设公司邮寄“要求对墙体维修函”,虽然没有广源建设公司已签收函件的相关材料,但从2018年1月4日,广源建设公司向沙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沙南村三产安置房外墙保温局部起壳开裂脱落维修施工方案》,可以认定此前沙南村村民委员会已经向广源建设公司主张承担外墙维修责任,故应认定沙南村村民委员会已经在质量保修期内向广源建设公司主张承担外墙维修责任。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经鉴定,鉴定结论为:1、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房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不符合《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及系统技术规程》DB33/T1054-2008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相关规定。2、温州市龙湾区××街道××村××房外墙修复费用总计621721.30元(包含税金51334.79元)。根据该鉴定结论,案涉外墙的质量问题是被告的施工问题造成的,故应由被告承担保修责任。因被告一直拒绝履行保修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按鉴定结论的外墙修复费用621721.30元支付外墙维修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沙南村村民委员会维修费621721.3元。

二、驳回原告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沙南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997元,减半收取6998.5元,由原告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沙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989.5元,由被告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0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0000元、鉴定人出庭费用2000元,由被告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国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和燕

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