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03民初992号
原告:***,男,199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告: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二期工业区一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693865137X。
法定代表人:周有德。
原告***与被告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款项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崇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博武
代书记员 潘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