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3执14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执行人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湾区状元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93865137。

法定代表人周有德。

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民终1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金额291193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下列财产:1、于2020年7月1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在温州市第二外国语学校的工程款等款项,款项尚不具备提取条件;2、于2020年6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87号龙跃大厦1203室的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温州市不动产权第0095116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该不动产设定抵押,无益于拍卖;3、于2020年6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587号龙跃大厦1202室的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温州市不动产权第0095117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该不动产设定抵押,无益于拍卖;4、于2020年6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威鳞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1××××),查封期限为两年,车辆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申请上述财产续封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目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20年10月30日,被执行人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2911936元及利息。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娄伟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雷明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