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19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二期工业区一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有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衍,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亚妮,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星,浙江星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浙江星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终151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吴飞明
审判员 卢世昌
审判员 田建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