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19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二期工业区一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有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衍,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亚妮,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星,浙江星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浙江星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终151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吴飞明

审判员  卢世昌

审判员  田建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