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3民初3639号
原告: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二期工业区一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693865137X。
法定代表人:周有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栋、林玲利,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638元,减半收取2319元,由原告温州广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崇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博武
代书记员 王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