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博建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清高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温州博建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521民初2114号
原告:德清高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955571788,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韶村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博建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6831014405,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兴鳌东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高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博建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清高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州博建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德清高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