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博建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浙江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4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台温民初字第34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东山街道水产城美食街6-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温州博建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兴鳌东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博建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9元,减半收取79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朱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