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3民初7380号之一
原告:温州博建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敖江镇栈前街**号滨江大厦*楼***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昆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志银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博建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中志银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温州博建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博建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州博建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