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4民初5361号
原告:温州创顺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六虹桥路金汇***3幢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8642M4D。
法定代表人:**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博建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栈前街69号滨江大厦南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68310144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创顺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博建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温州创顺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创顺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创顺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3元,减半收取1686.5元,由原告温州创顺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