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昌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平阳县昌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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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民初1438号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外环路(太平庄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马绪乾,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昌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店下村。
法定代表人:廖鸿图,执行董事
被告:温州图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八路788号1号楼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郑晓云,董事长。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昌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图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新新
人民陪审员陈琼
人民陪审员金凡凡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夏文深
代书记员张影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