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屿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化工成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京73行初6462号
原告:***化工成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薛冠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芳,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国家知识产权局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方,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浙江双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炬光园炬高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郑锦兴,总经理。
原告***化工成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因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第3000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化工成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故将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变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化工成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化工成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化工成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高 玲
审 判 员  李志峰
审 判 员  宋 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熊北辰
书 记 员  王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