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享源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亿享源建设有限公司与枣庄恒隆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鲁0402财保132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亿享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亿享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枣庄恒隆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枣庄恒隆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18174961.36元。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永辉
书记员  路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