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6民初1587号之三
申请人:枣庄市众城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山城街道办事处东山亭社区(原山亭区奥龙水泥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054995760B。
法定代表人:杨潇,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亿享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钱江路东首湘江大楼三层自西向东数十一、十二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38152502T。
法定代表人:宋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市众城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亿享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枣庄市众城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亿享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泰山路支行账户(账号:1527********)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亿享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泰山路支行账户(账号:1527********)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秀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冬梅
书 记 员 宋文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