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06民初1327号
原告:***,女,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店子镇王河工业园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亿享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区钱江路东首湘江大楼三层自***数十一、十二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枣庄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亿享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