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02民初430号
原告:枣庄市富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二街村泵房南244省道西4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亿享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区钱江路东首湘江大楼三层自***数十一、十二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枣庄市富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亿享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市富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飞
书 记 员 陈 君